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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产权房,婚后升值,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分割吗
发布日期:2013-04-12    作者:连会有律师
//blog.sina.com.cn/s/blog_5d4394200100bmeb.html
200210月,屠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万元,随后,屠先生抵押货物从银行贷款2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一年后,屠某与王某结婚,当时这套住房已升值到40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200511月,屠先生和妻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当时房子市值已达60万元。双方谈及房屋分割问题时,妻子认为,该房屋除去15万首付款及屠某第一年支付的5万元还贷款外,其余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60-15-5=40万元,并要求对这部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屠某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20051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上述计算方式分割房产。
法院认为,被告在结婚前贷款买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该房屋应为被告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在离婚时分割。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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