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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部分共犯人中止失败
发布日期:2013-04-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单独成立中止的条件:“中止”必须具有有效性,“中止失败”也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中止人不但要停止犯罪行为,还必须以积极的行为及时制止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样,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A.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

  【题例】甲乙共谋杀害丙,将丙劫持到深山中欲将其活埋,丙苦苦哀求,甲欲终止行为,但乙不允许,两人发生争执,甲被乙打昏在地,等甲苏醒后,发现丙已经死亡,乙不知所踪。这种情形下,甲仍然不能成立中止。

  B.在教唆、帮助的情况下,应当撤回自己的教唆、帮助。否则,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注意:中途退出犯罪,不一定成立中止。如果其他共犯人既遂,退出者也随之既遂。

  【题例】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则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案】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本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如果甲想中途退出,就必须完全消除个人的全部影响,否则就不能认定退出。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实际上是参与了犯罪,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刑法关于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采用的观点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2.部分共犯单独中止,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共犯人(未遂或预备)。

  【题例】甲乙共谋劫机去台湾,在实施行动前的前一天晚上,甲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根据甲的供述抓获了乙。这里甲乙各成立什么罪?

  【答案】甲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的中止犯,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乙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的预备犯。

  3.一般情况:以正犯中实行进度最高者为准,任一正犯将犯罪实行既遂的,共犯既遂(全部责任);帮助、教唆依从于实行犯(被教唆帮助人)进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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