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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打一个官司就搞定
发布日期:2013-04-12    作者:110网律师
本报讯 以前到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必须打两个官司,先处理交强险,再处理商业三者险,而现在只要打一个官司就能全部得到处理,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日前,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将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处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2年3月17日,王美佳驾车在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行驶时,将在斑马线上推车行走的赵女士撞到,致使赵女士受伤,两车受损。赵女士随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同年3月23日,园区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王美佳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赵女士遂提起诉讼,向王美佳及其保险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将近17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依法合并处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交强险和商业险两项合计10万余元。

(陈建峰 赵淑雯)

■连线法官■

新司法解释:让交通保险理赔更便捷

该案承办法官说,原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必须先后打两个官司。第一个官司先处理交强险,一般放在民事审判庭处理; 第二个官司才能处理商业三者险,一般放在商事审判庭处理,当事人想要获得足额赔偿,往往要起诉两次,甚至多次,费时费力,也增加了法院和保险公司的负担。

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可以依照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损失的规则确定赔偿责任。此案就是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合并审理的。

据悉,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理交强险和商业险,在苏州市尚属首次。“法院可以在一个案子中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全部处理完毕,当事人既省时间,又省精力。”该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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