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海滩承包合同造成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1998年4月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镇北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海滩使用证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海滩承包合同,将该村北面的一片海滩承包给李某开发利用。合同签订后,李某便投资13万元在该海滩搞起了养殖。同年7月牟平区海洋监察大队在检查海滩使用情况时,发现李某承包的养殖区没有取得海滩使用证,属非法养殖区,责令李某在5日内清除其所养殖的海物,当地人得知这一消息后,将李某养殖的海物哄抢一空,使李某的13万元投资和近8万元预期收入化为乌有。李某一怒之下将北山村委告上了法庭,要求北山村委赔偿其经济损失20多万元。
[审判]
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海事法庭经审理认为,北山村委与李某签订的海滩承包合同无效,理由是该海滩未依法取得海滩使用证。北山村委无使用权而将海滩发包给李某,应对造成承包合同无效及李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李某在承包海滩时缺乏谨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庭判决北山村委赔偿李某直接投资损失8.7万余元,其他损失由李某自负。
[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国家所有的海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私自占有和使用,需要开发利用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证,有偿使用。未办使用证,占用国家所有的海滩是违法行为,在违法占用的前提下的发包行为自然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签订的无效承包合同都有过错,故对合同无效而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村委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李某自己承担了部分损失。烟台海事法庭的判决是正确的。
[启示]
我国有长达一万八千公里的海岸线,近海的海滩海区发展养殖业的潜力很大,在发展养殖业的同时,法律意识一定要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