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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劳动者诉讼仲裁一次性解决原则初探
发布日期:2013-04-10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03月28日    投稿人:姚辉律师     摘要:这个案件发生的最后一次仲裁的时间是去年,但他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发生在2006年,从2008年初起,他就不断的穿梭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直到2012年这个案件最后一级是委托的我,作为他的委托代理人。
这个案件发生的最后一次仲裁的时间是去年,但他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则发生在2006年,从2008年初起,他就不断的穿梭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直到2012年这个案件最后一级是委托的我,作为他的委托代理人。
刚接这个案子,劳动者把他曾经四次仲裁、六次法院的判决书,加上历次的庭审笔录给我看,厚厚的一大摞,我都有些惊诧,我并非有感于证据材料的复杂,而是有感于:为什么这样一个并不复杂的劳动案件,事实如此简单,却要经过数次的仲裁与诉讼,当事人要经历如何的纠结与折磨。
他在委托的过程中,略显平淡,但这种平淡中,很无奈,我很感谢他,他这个劳动者是一个中医,他具有中医的执业资格证书,也许就是因为他这种专业人员的执著和对法律的信仰,他能执著的马拉松式的在这件事情上,争取和抗争。一个国家法治的进步还真的缺少不了这样的人——————令法院的法官、仲裁庭的仲裁员“讨厌”的没完没了的当事人。
仲裁开庭的那天,我清晰的记得,对方用人单位的百般抵毁这个劳动者,说他滥诉、纠缠等等,当天审理的仲裁员又明显表现出对用人单位的偏袒,经常打断当事人的陈词,这也激起了我对于我的当事人态度不公正的看法,当事人在用人单位多次否定事实,激化矛盾、仲裁员的多次打断后,强烈暴发,他激愤的表情与言语、颤抖的双手,是这么多年同用人单位、对部分法院法官、仲裁机构部分仲裁员打交道以来堆积负面情绪的宣泄。这件事情,终于在他多次找到了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申诉本案迟迟不完的情况下,得以圆满解决。当事人拿到判决书,这些年终于告停了,这段历史可以终于过去了。
经过这件事情,我在法律实体及法律程序方面有了一个更深的认识。
在劳动案件,不能律师强制参与的情况下,许多劳动者并不知道自己到底在仲裁过程中应当得到什么样的权利,所以经常会出现反复诉讼的情况。
目前,能解决这一问题的渠道有如下几个:
一、法律援助;区县级的援助中心、仲裁院的援助中心。
二、服务热线:包括市政的,包括律师协会的,包括劳动局本身的执线,对于接待劳动者权益的问题都起到了很多救济
三,法律工作者、律师、司法所的宣传与义务咨询
四,基层组织的普法
五,包括学校教育里的教育课程与课本
六,书店里的书籍、电视、报纸媒体宣传,法律节目的制作
这些无疑都对于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法律维权质量的提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能不能初探一种可以根本解决权益救济的法律程序呢?
作为律师,要研究这个问题,还真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我在思考,可否以权利告知书的方式,作为一道仲裁申请前的程序,要求他们填写,对告知劳动者的权利,看其是否放弃,如果主张,则在仲裁庭里一并审理,如不主张,则视为放弃,没有法律上的特殊情况,就丧失诉权。
这仅是一个框架,这个框架需要一定时间完善。大体上可以使劳动者省去诉累,又会减少权益上的损失,节约我们的司法资源。看上去单个仲裁案件工作量大了,但整体我们的仲裁质量提高了,整体的案件数量减少。
目前,适用的小额劳动者仲裁终局裁决,就是很好的一次进步和尝试。
法治的进步,需要民众的呼声,您的一个小小的举动和喊声,汇集起来,都可以成为惊天的雷,法治都会向前迈向一大步。
走笔至此,法律人更责无旁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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