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1、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主体包括两种类型,即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民法上称之为“人”。民法上的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因此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因此通常所称“权利人”、“义务人”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成年人、未成年人特指自然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他们实际上不是完全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是作为公民的具体形态出现的,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
2、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于这部分的内容,在第二讲中详细阐述。
3、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因种类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客体,因此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能一概而论。物权的客体是物(但担保物权的客体除物以外,还可以是权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行为,即给付。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二)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总是存在一定的原因。这个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不是一切客观情况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因为很多自然现象,如日出、日落等不能当然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故不属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一个法律事实,也可以是两个或者多个法律事实。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就需要两个法律事实:立有遗嘱;被继承人的死亡。
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1、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可以表述为,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者控制的。能够产生导致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有:(1)人的出生与死亡。人的出生与死亡能够引起民事主体资格的产生和消灭,也可能导致人格权的产生和继承的开始等。(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另外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也属于事件。(3)时间的经过。时间的经过也是一种法律事实,它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
2、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行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动,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但有些行为是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但仍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产生。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可以分为两类:(1)民事行为(表意行为)。民事行为是以行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2)事实行为(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例如创作行为,从事发明创造的行为,侵权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