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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有一套公租房,由于当时父母体弱多病,需要人照顾,经父母邀请并同意,我们一家搬入并居住6年,现父母已经双亡,因遗产问题兄妹三人发生矛盾,经咨询律师,得知没有
发布日期:2013-04-09    作者:聂晓东律师
我父亲有一套公租房,由于当时父母体弱多病,需要人照顾,经父母邀请并同意,我们一家搬入并居住6年,现父母已经双亡,因遗产问题兄妹三人发生矛盾,经咨询律师,得知没有产权的房子不算遗产,可现在一方说公租房他也有权居住,现想请教专家,我们有没有权益优先继续居住下去,对方有没有权利进驻。想知道有关法律支持。

你好,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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