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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不可抗力
发布日期:2013-04-0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3司考民法:不可抗力。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同学们都在紧锣密鼓的复习当中,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民法部分的司考资料,祝各学员复习顺利。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来自两个方面:

1,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火灾、水灾、飓风、大雪、地震等;

2,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政府禁令、战争等。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

(1)事故是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

(2)事故是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3)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

(4)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而且是人力所不能抗拒、不可控制的。

各国法律都承认不可抗是合同当事人免责的原因,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也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但解除的仅是事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合司。发生不可抗力事故时,遭至事故的一方应供必要的证明,并应将事故情况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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