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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执法基本规范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
发布日期:2013-04-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四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应当使用摄录设备、清障车等装备。
    第四十八条 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驶离。
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摄录取证,在机动车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
    第四十九条 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摄录取证,依法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应当责令驾驶人立即驶离;车辆发生故障或者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驾驶人;无法拖移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故障车辆可以在短时间内修复,且不占用行车道或者骑压车道分隔线停车的,可以不拖移车辆,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第五十一条 拖移违法停车机动车,应当保障交通安全,保证车辆不受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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