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
医疗事故的范畴: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鉴定的程序(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医疗事故争议要求处理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当事人共同委托。(2)进行鉴定的医学会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提交材料,当事人双方自收到通知后10日内提交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学会应在当事人双方提交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3)双方当事人应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调查取证及提供有关材料,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4)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条件受理、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在作出受理决定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医学会并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5)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级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6)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法院起诉的,由法院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受理的,应终止处理。(7)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自协商解决、收到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附具协议书、调解书或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