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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发布日期:2013-03-30    作者:110网律师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于201111日起实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基金的支付范围,有效降低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原先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现在转由工伤基金支付。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与37条做了明确规定。但是,现实中存在一个新的问题,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伴随着员工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解除而产生的,而现实情况是,员工发生工伤之后,劳动关系一直处于延续状态,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已经是新法施行之后的事情,那么对于这种跨时间段的工伤案件,如何界定什么时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什么时候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对于企业而言,是一个非常有必要搞清楚的问题。
什么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36条、27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于构成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原来是由用人单位支付)支付的一种一次性医疗补助。这种补偿是针对工伤伤残职工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后,要进行工伤医疗的一种补偿,以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或解除为前提条件。劳动合同未终止或解除,则不发生此笔费用。
跨时间段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何界定新旧工伤待遇?
目前的工伤流程,是一个“发生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核准”等一系列的程序,而目前的工伤待遇的分界线,都是以工伤认定的具体时间为分界线的。也就是说,201111日之前发生且201111日前已经进行了工伤认定的,工伤待遇均按照旧的标准执行。其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201111日之前发生但201111日前尚未进行了工伤认定的,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核准待遇;201111日之后发生的工伤,完全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核准。所以,认定工伤的时间点,对于跨时间段的工伤案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分界线。
         怎样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对于201111日之后的工伤案件,往往存在着解除劳动合同和工伤待遇核准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如工伤发生后,先认定工伤核准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工作一段时间后才提出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或解除,这样用人单位就应当在收的解除合同通知后一定时间内到辖区的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准的手续,需要用人单位向社保工伤保险部门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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