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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遗留债务 妻子本息都须清偿
发布日期:2013-03-29    作者:刘德斌律师
夫死债务不一定就消失,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还得偿还。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赵会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偿还原告梁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28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余勋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151日,被告赵会琴之夫李政与原告梁伟签订借款合同,由被告余勋为李政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如李政不能按时还款,由余勋代为偿还。借款后,李政按约支付原告利息至20127月。201285日,李政死亡后,遗留房产一套,该房产现由被告赵会琴管理使用。李政死亡后,原告与被告赵会琴、余勋未能达成还款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赵会琴与李政系办理婚姻登记的合法夫妻,李政在与赵会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及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原告请求赵会琴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双方约定,如李政不能按时还款由担保人余勋代为偿还,该约定不明确,应视为连带保证。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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