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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10月20日向法院以停止侵害我的土地使用权为由起诉6被告。在2008年10月28日我撤诉,法院下达了裁定书。现在我要再以5被告侵害我的土地使用权为
发布日期:2013-03-29    作者:聂晓东律师
我于2005年10月20日向法院以停止侵害我的土地使用权为由起诉6被告<从83年至今一直耕种者>。在2008年10月28日我撤诉,法院下达了裁定书。现在我要再以5被告<从83年至今一直耕种者>侵害我的土地使用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你有权再次起诉,如果法院不予受理,你还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而且从诉讼时效上讲,对侵权类型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专门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持续发生的,诉讼时效从侵权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你的说法,五个被告从83年至今一直耕种着,也就是侵权状态一致持续至今,所以诉讼时效讲,你的权利也在法律保护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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