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 交通肇事罪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无业人员王某酒后驾车接连发生交通事故,却马不停蹄驾车高速逃离现场,直到撞到墙壁才被迫停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王某上诉,维持一审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十一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的判决。
案情:
王某酒后驾驶“帕萨特”车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六条违反禁行规定,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时,汽车左后视镜将与其相向正常骑车行进的俞某刮倒,后未停车继续驾车向西行驶至东四六条西口附近,将同向行走的陈某撞后摔倒在地,将常某挤撞在停放路边的“桑塔纳”轿车右前门处,陈、常被撞后当场昏迷,“桑塔纳”车右前门损坏。王某继续驾车高速驶出东四六条西口,撞到自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姚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右侧,致乘坐该车的李某受伤,出租车被撞后车尾又与闫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帕萨特”轿车相撞。
王某随后倒车并向左转弯,驾车沿东四北大街继续向南行驶,在东四二条西口附近又撞到李某驾驶的奥拓车尾部。王某继续驾车向左转弯驶入东四二条内,撞到民宅墙后被迫停车。经鉴定,陈某、常某为重伤,俞某、李某为轻伤;4辆被撞的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当日17时5分,公安机关对王某检验时,其血液中含乙醇359mg/100ml, 17时8分抽取的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1mg/100ml。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余元。经调解,王某一次性赔偿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禁行规定逆向行驶,在将人撞伤后,驾车高速逃离现场,又撞伤二人后仍驾车高速逃离,以致又撞坏一出租车辆并伤及乘客。王某在此情况下倒车后转向驾车逃离,又与其他车辆相撞,直至其所驾车辆不能行驶才被迫停车。其驾驶车辆危害公共安全,致二人重伤、二人轻伤,并造成多辆机动车受损,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可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