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附 则
发布日期:2013-03-27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五十八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641日施行。1996122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199573日发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式样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式样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