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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之间分割公司资产的行为无效(www.lawfree.cn)
发布日期:2013-03-25    作者:肖艳平律师
基本案情
ABC公司的股东,公司于1997年成立,2006年时B受让另一股东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A任监事。2009年,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自此之后再无召开股东会,自2011年起两股东因经营理念不同而发生争执,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协议书草案,约定B120万购得C公司经营权,A退出公司经营,该笔款按出资比例承担,此外,协议还对公司资产进行了分割。草案签订后,双方再也不能就公司相关事项达成一致,2012年,A起诉解散公司,B却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之诉,拒不承认A的股东身份,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AB在公司存续期间,未经清算,私自分割公司资产,该三份协议无效。
律师评析
首先应看到该股权转让之诉的前提是A已经提起了公司解散之诉。B提起股权转让之诉的目标有两个:1、混淆视听,主张AB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协议,则A已经不再是C的股东,无权提起解散公司之诉。2、拖延时间,与B提起股权转让之诉的同时,BA提起的公司解散之诉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在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上诉,为自己收取公司债权,转移公司资产创造时间条件。
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私自分割公司资产的行为是无效行为。股东自出资完成以后,则股东的出资是公司的资产,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资产是其人格存在的基础。公司资产是担保公司债务的基础,在公司人格存续期间,股东无权私自分割公司资产据为己有,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定理由将公司资产分配给股东,股东之间随意分割公司资产的行为不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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