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3司法考试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度的标准
发布日期:2013-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语:2013司法考试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度的标准。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各位学员复习,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考刑法总则相关资料,希望给学员们的复习带来一定的帮助,祝愿大家能顺利通过司考。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连续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未完成罪

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犯罪构成概述

司法考试刑法辅导:数罪的认定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