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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缓刑后又改判免于刑事处罚,工资、职务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缓刑后又改判免于刑事处罚,工资、职务的规定?
先是被判处缓刑,判决后检察机关抗诉,当事人被迫上诉,期间经历了一段时间,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后,觉得事实依据不明确,又发回原法院重审。重新判决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在上诉期间单位给予免职、开除党籍、工资变为基本工资60%的处分,重新安排了工作岗位,但是现在被免于刑事处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的处分应该怎么办,上诉期间的工资可不可以补发?有什么规定?

你好:
免于刑事处罚,依然是有罪判决,只是罪行轻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纪律处分。对于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原单位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至于工资是不能补发的,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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