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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法解析:风险负担的原则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风险负担的原则规定

1.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对“交付主义”的理解。

(1)“交付主义”也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对风险负担另有约定的,即不适用《合同法》第142条,而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风险负担。

【例8】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甲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乙约定,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乙。此例中:买卖合同成立之时,风险就由乙承担了,与是否交付没有关系。

【例9】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乙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甲约定,风险自交付且办理过户登记时起转移给乙。此例中:风险自交付房屋且办理过户登记时才移转给乙。

(2)交付的涵义:①“交付”指买卖标的物的交付,即“占有的移转”。“交付”不等于“履行”,更不同于“清偿”。②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相同。

【例10】甲出卖1万斤柑橘给乙,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水冲走。①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乙没有约定交付的地点,货物又需要运输,根据《合同法》第141条,交付的地点被确定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②甲将柑橘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即完成了现实交付。③自甲交付丙时起,风险就由乙承担。

【例11】甲出卖1万斤柑橘给乙,约定交货地点在乙的所在地,由甲代办托运,运费由乙承担,甲依约与丙签订运输合同,丙在运给乙的途中,运输的柑橘被突发的洪水冲走。①甲、乙约定的交付地点为乙的所在地,须于乙的所在地交付后,风险才能发生移转。②柑橘在运输途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风险没有移转,应由甲承担风险。

【例12】5月1日,甲将一头牛出卖给乙,价款5千元。甲提出借用(租用也一样)该牛三个月,乙表示同意,6月1日,该牛遭雷击死亡。此例中:①甲、乙没有约定风险负担的规则,自交付时起风险由乙承担。②甲、乙于5月1日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因此风险自5月1日由乙承担。

(3)风险负担的移转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并不挂钩。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因此:①动产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只要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②不动产买卖合同,只要不动产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例13】甲将一套房屋出卖给乙,房屋交付后,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地震灭失。此例中:风险应当由乙承担,因为房屋已经交付。

(4)风险负担的移转与出卖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也不挂钩。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不过,如果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即使标的物已经交付,风险也不移转。

【例14】甲出卖给乙一匹赛马,甲交付赛马时未按照约定交付该赛马的血统证明。赛马交付乙后,因雷击死亡。此例中:①甲已经交付赛马,赛马死亡的风险由乙承担。②甲不能交付血统证明的行为构成违约,乙可以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例15】甲出卖给乙100台电脑,但其中10台存在质量问题。乙收到甲交付的这100台电脑后的第三天,因山洪暴发冲毁乙存放电脑的仓库,100台电脑全部毁损。此例中:虽然乙应当承担电脑毁损的风险,但乙有权就10台电脑的质量问题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3.三个体现“交付主义”的法条

(1)货交第一承运人。《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该条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不能确定交付地点。二是货物“需要运输”。

(2)提存。《合同法》第103条规定,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存标的物后,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二款前半句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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