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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再婚拿15万作婚前保证离婚时想当共同财产分割?不行(转载文章)中国普法网
发布日期:2013-03-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因为是再婚,女友要求拿15万元作保障。离婚时,男子反悔想将该15万元作为共同财产来分割,被法院判决驳回。
 1981年出生的罗宋有过一次婚姻。2008年,经人介绍,罗宋认识了王婧,经过一年多的接触,双方就打算结婚。王婧考虑到罗宋系再婚,就以保障婚姻关系为由,要求罗宋给予其15万元作保证。200912月,罗宋为了与王婧结婚就向其母亲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当日,罗宋的母亲通过银行转账将钱款转到王婧卡上。其后,王婧按揭购买了南岸区的房屋一套,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下。20102月份,两人登记结婚,同年10月,王婧产下一女。
 结婚后,王婧发现婚姻生活并不如自己想象的那么好,据王婧诉称,结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其怀孕及刚生产期间,罗宋更是对其不闻不问且存在重男轻女思想,从未照顾女儿,夫妻关系已完全破裂,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而罗宋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强烈要求将王婧用其母亲给与的15万元作首付款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审中,重庆一中院准予离婚请求。对于15万元的问题,双方均承认该笔款项系罗宋向其母亲的借款。罗宋向其母亲出具借条后,其母通过转账的方式将15万打向王婧账户,不改变罗宋是借款人的事实。结合本案现有事实证据,可认定该款项系婚前罗宋赠与王婧的生活保障费用,不应当做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近日,重庆一中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罗宋要求分割15万元财产的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中,罗宋给予王婧的15万元虽然是罗宋母亲直接转账给王婧的,但是这不改变罗宋向其母亲借款,然后赠与给王婧的事实,因此该15万元应认定为王婧的婚前财产,不予分割。离婚诉讼中,对于婚前和婚后的各项财产,广大女性同胞应认真加以区别,并积极举示相关证据,以让法官明确各项财产性质,以确保自身的合法利益
 //www.legalinfo.gov.cn/pfkt/content/2013-03/07/content_4252525.htm?node=7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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