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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理加班问题时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3-03-16    作者:孙心远律师
1、确定工作时间特别是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为前提条《劳动法》对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并规定到了必要的程序,即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停止职工工作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否则就是侵犯职工劳动权利的行为。对于违反劳动纪律或有其他问题的职工,企业在行政处理时,可以让其停止工作进行检查。但在职工无违反纪律的情况下,不能随便就停止工作。
  3、企业不能因职工拒绝加班,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有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4、职工的工资不得随意扣除。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职工的工资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企业不能把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不加班的手段。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一种任意扣除职工工资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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