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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深圳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13-03-16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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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我们去年下半年代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当事人母亲找了很多律师都说最少是三年,最后才找到我们,我们仔细分析了案件情节,认为空间较大,给了委托人一定的心理安慰,委托人也认同我们的思路,及时办理了委托手续,我们介入了,仔细认真的分析了案件,找出了很大的漏洞,开庭时检察院未再搞诉,对方受害者被我们问得哑口无言。今年初判决书下来,以前问那个律师都说3年起步的案子,最后我们判了6个月,非常圆满。详见下面判决书

详细的法律知识就不在这普及了,只有参考价值,具体到每一个人,每个事件的本身,甚至不同的法院和法官,结果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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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您最好的选择,不二人选。有没有实力,是不是吹牛,一个电话或当面咨询,看分析案件的逻辑和以往案,就知道了。千万不要迷信什么主任,合伙人,没有绝对。

加急提示:请不对律师,就是害了你,耽误时间不说,关键是判的不理想就太亏了。

刑事辩护中,我们是你亲人核心权利的有力守护者;
  赵律师做过数百起刑事案件,积累大量的实战经验。特别善于总结公、检、法各部门的工作特点和特性,并从中发现细微的胜机。因此,其刑案办理中总是有独到的点位发力反攻,不少案件取得意想不到的辩护效果。

赵律师在四百多种犯罪中遴选出80余种犯罪,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实务、技巧的研究。同时对刑案中共同面对的重难点问题做专题研究,两者的结合,有着良好的实战效果。
如:有着绝望之章的共同犯罪的研究;
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实务研究;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理论和实务研究;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界限的研究;
牵连犯的研究;
民刑交叉问题研究;
刑事附带民事问题研究;
自首与立功问题研究;
刑事证明标准研究;
律师刑辩发力点位研究;

赵律师刑案心得:发掘细节、敢于创新、注重逻辑、精于法律、锲而不舍。这种集理论、事务、操作理念于一身的实战型律师有力的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深圳最大,办公面积两层楼4100平方,执业律师200多人)金牌律师团队-顶尖三人智囊团之一,首席资深赵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0-7106-13275。联系方式:139-029-37865(国晖赵姓律师多,此为本人唯一手机号码,7×24×365全天候提供专业、高质量、负责任的免费法律咨询,请保存备用) 在线咨询qq:691-79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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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简介:年近四十,执业十余年,正值律师生涯的黄金年龄。曾代理各类诉讼案件1000余件,先后担任几十家企业顾问。所办众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堪称经典案例。其成功来源于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几十年形成的独到思维方式。因曾担任中学数学和物理教师,且对兵法谋略和哲学的痴迷,这些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形成非常独到的办案手法,被业内誉为‘最具思辨才华的律师’!
赵律师执业多年来,服务的专业和负责任常能让当事人感动,获得了一致的肯定和赞扬。无一投诉。经典案例太多,不一一列举(欢迎来所观阅)。

特别代理: 死刑缓刑辩护、二审败诉后复议(不成功不收费)我们代理的案件,如果终审后明显不合常理,有误判错判,我们将自费申诉至广东高院甚至最高院,不合理绝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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