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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民法: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
发布日期:2013-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民法: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代理权的概念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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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权

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

二、代理权的发生原因

① 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② 基于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发生;③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④ 依"外表授权"而发生。外表授权,即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假象,而无实际授权的事实。

三、代理权的授予

⒈ 授权行为的性质。

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做出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有了代理权,无需相对人的承诺。

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等)的关系,有两种学说:

① 无因说。授权行为与其基础法律关系,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第三人无从得知。因此,授权行为与其基础关系相互独立,基础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代理行为仍然有效。

② 有因说。授权行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生,授权行为从属于基础法律关系而生,因此,基础法律关系无效或被撤销时,授权行为应消灭,如为代理行为,则属无权代理。

评论。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采有因说。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可通过表见代理制度。

⒉ 授权行为的相对人:受托人或第三人。两者的法律效力相同。

⒊ 授权行为的内容,由本人决定或由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决定,通常包括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授权行为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

⒋ 授权不明及其责任。

授权不明,即授权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分为:授权与否不明确;授权的事项、范围和权限不明确;授权的日期不明确。

在书面授权不明确的情况下,按《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补充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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