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盗窃罪案经本站首席律师精心辩护二审成功减刑!!!
案情介绍:
潘某某系贵州贵阳某高校大二学生,由于家庭贫穷,一时贪念,偷拿同学笔记本电脑,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二审其父委托本站首席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案情分析:
经过会见被告人潘某某,查阅本案案卷,精心书写辩护词,并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同时积极的与二审承办法官多次、反复沟通,本站首席律师提出本案与一般盗窃案不同,被告人系在校大学生,尚未完成学业,希望法院和法律能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高抬法律之手,给年轻的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的辩护观点。
审判结果:
最终二审法官、二审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本站首席律师辩护观点,判决被告人潘某某最低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贵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潘某某之父潘某某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上诉人潘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通过仔细查阅案卷,会见上诉人,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请求人民法院考虑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1、上诉人还是一名大二的在校学生,其学业尚未完成。
本案上诉人潘某某系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的大二学生,来自偏远三都的一个小山村,从大山深处来到省城念书,有着太多太多的不容易,父母多年含辛茹苦,节衣缩食,才有他到省城读书的机会,可就因为这一次不理智的行为,因为年轻、一时的冲动,他将面临辍学,无法完成学业的境地,他将从一个天之骄子变为一名罪犯,他将因此而背负很多很多,他的人生、他的未来,将因此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他的这一切,就掌握在各位尊敬的法官的手里面,倘若法律能给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倘若法院能对其适用缓刑,他便能出去继续他未完成的学业,我相信他会比原来更加发奋图强,他将会因此而变成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才,这样,既惩罚了他的犯罪行为,更深深的教育了他,同时也挽救了一个有着无限未来的年轻学生,作为他的辩护人,我也是靠读书从农村走出来的,我深知这当中的艰辛,可以说,本案是否对上诉人适用缓刑,决定着他的明天,他的未来,我们真诚的、真心的希望法律、法院能从本案实际出发,高抬法律之手,以缓刑的方式给上诉人一个美好的未来,辩护人及他的家人不胜感激!!!
2、学校和受害人均明确表示已经原谅上诉人潘某某,并都希望能对其从轻处理。
上诉人就读的学校出具《证明》,“希望人民法院从轻处理,考虑适用缓刑”、“给学生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完成剩下的学业”。受害人陈某已经原谅了上诉人潘某某并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事情已经过去了,我现在谅解他了。”并且“我恳请贵院在审判潘某某的时候对他酌情宽大处理!”
3、上诉人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是可以改过自新的。
上诉人潘某某自幼读书,在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在家能尊老爱幼,在学校时深受老师和同学们的喜爱。
4、刑罚不仅要打击犯罪,更要考虑其社会价值。
刑法的目的除了打击犯罪,还有其教育意义和社会意义。本案上诉人是一名学生,一个即将踏入社会的年轻人,其行为无疑构成了盗窃,理应受到惩罚,但我相信对于这样一个失足的年轻人,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远比判其实刑更有意义,我相信他已经受到了教育和惩罚,给他一次机会,这无论对上诉人潘某某、对其家庭、对社会都是积极的。
二、如果不能对其适用缓刑,恳请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一年半的基础上对上诉人减轻处罚。
1、上诉人系初犯。
上诉人在此次犯罪之前一贯变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2、上诉人主观恶性程度非常轻微。
本案是发生在同寝室同学之间的盗窃,上诉人潘某某与受害人陈某是大学同寝室的室友,眼见室友都有属于自己的电脑,而家庭贫困的自己却没有,作为二十出头的学生,对笔记本电脑难免产生好奇和羡慕之情,当其回到寝室,刚好其他人都不在,而笔记本电脑又刚好摆在桌子上,于是上诉人便随手拿走,可以说,本案和其他一般盗窃案件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笔录中表示其“不是安心盗窃同学电脑的”,也许在事发被同学问到后他便予以归还,也许他只是出于好奇、羡慕暂时拿来玩玩,只是在被公安机关问到的时候,他没有很准确的表达好自己当时的主观想法。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本案中,上诉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非常轻微的。
3、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明显情节轻微,没有任何恶劣的手段。
本案上诉人事前没有预谋,更没有其他如敲锁砸门、入室盗窃等行为,属临时起意而为,犯罪行为明显情节轻微。
4、上诉人犯罪的危害后果明显轻微。
事发后上诉人积极主动的退脏,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失,而且本案受害人陈某也明确表示其原谅上诉人的行为,并“恳请法院在审判潘某某时对其宽大处理”,这也更加证明了上诉人犯罪的危害后果明显轻微。
5、上诉人犯罪后认罪态度积极,具有悔罪表现,且能主动退赃。
上诉人到案后在列次的笔录中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且积极的退还了赃物,并且在我对他的会见中也多次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不已,这充分说明上诉人积极的认罪态度和强烈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上诉人因一时冲动拿走了同学放在寝室桌上的笔记本电脑,其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是结合本案上诉人主观恶性程度非常轻微、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实际损害的后果且受害人明确表示原谅、犯罪后认罪态度积极、以及上诉人的一贯表现和其自身及特殊家庭的状况,辩护人衷心希望贵院在考虑上述因素的实际情况下,给失足的学生一次改过自新机会,对上诉人潘某某从轻判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上诉人及其家属深表感谢!!!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宋盛玄、陶柱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