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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土地、林地承包继承权在各继承人之间应如何分配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张静律师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所以当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死亡后,承包权理所当然地成为遗产,成为继承的标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承包权的。
 
  在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后,就是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权继承的方式。本文只分析法定继承下的继承方式,一般采用如下继承的方法:
 
 1、共同继承。是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共同经营管理。共同继承能够防止承包地被分割零碎化,能尽可能保证土地的完整性。这种方式适合于大面积的水面、荒地、林地、果园等承包权的继承,也利于经济作物的管理。
 
 2、分别继承。分别继承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的比例划分,各继承人分别继承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继承方式,对于面积大的承包地,即使分割也不至于导致承包地过于零碎化;但是对于面积较小的承包地,若再次分割,则可能造成土地更加零碎,更不利于农业的发展。
 
3、折价补偿也叫部分继承人继承。指将承包权确定归部分(或某一个)继承人继承,由其继续承包。继承承包权的继承人给其他继承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即按照土地和其他财产的估价,拿出相应的资金分配给继承其他财产的法定继承人。这种划分方法,能防止承包地被分割,并很好地解决各继承人之间的利益问题,以利于充分发挥承包地的经济效益。。对于补偿,一般情况下,应确定一次性补偿,以免节外生枝,导致执行困境。
 
 4.转让他人。各继承人获得相应的转让费,这部分转让费由继承人加以分割。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继承人为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距离被继承人集体经济组织较远的情况,为了避免抛荒,浪费土地,以转让、转包等流转的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营,继承人可以从承包地的流转中得到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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