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项目 |
计算依据及公式 |
医疗费 |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计算,凭据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用×医方责任程度。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赔偿,计算公式:续医费×医方责任程度。 |
住院伙食补 助费 |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赔偿,计算公式:每天伙食补助费×应赔偿天数×医方责任程度 |
陪护费 |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年平均工资÷365×应赔偿天数×医方责任程度。 |
残疾用具费 |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计算公公式:残疾用具费×医方责任程度。 |
丧葬费 |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补助标准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补助标准×医方责任程度。 |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
计算方法和公式见表(2)。 |
被抚养人 生活费 |
计算方法和公式见表(3)。 |
交通费 |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医方责任程度。 |
误工费 |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减少的固定收入×医方责任程度。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赔偿,计算公式:年平均工资÷365天×应赔偿天数×医方责任程度。 |
住宿费 |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医方责任程度。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计算公式:精神损害抚慰金×医方责任程度。 |
其他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均参照本表8、9、10项计算赔偿,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
序 号 |
医疗事故等级 |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计算公式 |
1 |
一级乙等(一级伤残) |
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应赔偿年数×100%×医方责任程度 |
2 |
二级甲等(二级伤残) |
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应赔偿年数×90%×医方责任程度 |
3 |
二级乙等(三级伤残) |
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应赔偿年数×90%×医方责任程度 |
4 |
二级丙等(四级伤残) |
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应赔偿年数×100%×医方责任程度 |
5 |
二级丁等(五级伤残) |
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应赔偿年数×100%×医方责任程度 |
6 |
三级甲等 (六级伤残) |
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应赔偿年数×100%×医方责任程度 |
7 |
三级乙等 (七级伤残) |
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应赔偿年数×100%×医方责任程度 |
8 |
三级丙等(八级伤残) |
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应赔偿年数×100%×医方责任程度 |
9 |
三级丁等(九级伤残) |
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应赔偿年数×100%×医方责任程度 |
10 |
三级戊等(十级伤残) |
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应赔偿年数×100%×医方责任程度 |
序号 |
被抚养人的范围 |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 |
备 注 |
1 |
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
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赔偿月数×医方责任程度 |
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赔偿月数:对不满16周岁的,赔偿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赔偿2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
2 |
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
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赔偿月数×医方责任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