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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吃大亏 男子购赃车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3-03-14    作者:110网律师
明知赃车,贪图便宜,仍然购买,触犯刑罚,悔之晚矣。2013年3月11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段辉购买赃车一案,判决被告人段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1月中旬,被告人段辉贪图便宜,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然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张清昌的一辆豪爵牌女式摩托车,以供自己使用。事实上,该摩托车为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陈启华被盗的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4500元。
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段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所购买的被盗摩托车已被追缴,并发还给失主陈启华。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段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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