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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13    作者:110网律师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为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近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规定》的出台背景、有关内容,《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       记者:请介绍一下《规定》的修订背景和意义。       答: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扩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范围,将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增加为通知辩护的义务主体,为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为指导各地公检法司机关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2005年9月28日四部门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我们的总体考虑是:对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规定,要予以全面落实;对原《规定》中比较原则的条款,尽可能予以细化、完善,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删除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修订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先后修订颁布了各自部门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和办案规定,对各部门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责义务和工作程序等作了规定,《规定》对这些规定都予以充分吸收,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查看全文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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