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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08年9月份结的婚,09年11月领的房产证,房产写的是男方的名字,首付是在08年3月男方付的,二期是在08年7月付的,可是从二期开始就是我们共同交的房
发布日期:2013-03-13    作者:聂晓东律师
你好,我是08年9月份结的婚,09年11月领的房产证,房产写的是男方的名字,首付是在08年3月男方付的,二期是在08年7月付的,可是从二期开始就是我们共同交的房款,直到10年底我们才把记得前都还完,现在我想离婚,有个3岁孩子,我要要,房子我有权利分吗

您好,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您说的情况,对于你们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您有权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半。但对于您说的二期付款是在婚前你们共同付的,您需举证证明您所付款额按债权处理。希望可以帮到您,您抚养孩子,男方需给付子女抚育费,按其月工资的20%-30%给付,给付到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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