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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
发布日期:2013-03-13    作者:110网律师
一问题:前些天,我跟朋友开车出去旅游,朋友正在学开车,路上,他提出要用我车练练手,考虑到路上人少,我俩调换位置,没想到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我们承担全部责任,车是我的,但是是朋友开的,请问我有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问题: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责任,关键看你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你的陈述,在你明知朋友没有取得驾照而且驾驶技术不娴熟的情况下,让你朋友驾驶车辆,证明你对这次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问题:上周,我把汽车买给了同村的老王,为了省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昨天老王来找我,说撞伤了人,车没过户,我也有赔偿责任,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老王的车辆的受让人,尽管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你已经把车辆实际交付给老王。由此,老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问题:前几天我在地摊上买了一个高压锅,没想到做饭时高压锅盖突然炸开,锅内热水溅到我身上,致使我脸部烫伤,住院一周,花费三千多元,现在已经找不到卖锅的商贩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你购买的高压锅存在明显缺陷,虽然该锅的销售者找不到了,但高压锅应当标明了生产厂家,你不妨向厂家请求赔偿。另外,提醒消费者注意,购买商品一定要到正规商店,一定要索要购物发票,商品出现问题后便于行使消费者正当权益。
四问题:前几天,我在逛商场时,不小心滑倒,起来时发现商场地面刚刚拖过一次,我找商场负责人理论,可他们却说是我不小心滑倒,别人都没事。我说不过他们,但我觉得应该讨个说法。
律师解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问题:商场问题:银行问题:车站问题: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在地面未干的情况下,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或采取必要措施,故应承担侵袭责任,你可以要求商场方面赔礼道歉。另外,提醒顾客们注意,如果您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伤害,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报警问题:寻找在场证人,公证等方式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五问题:上周,我在马路边走,一人骑自行车将我撞倒,致使我胯骨骨折,他也摔倒受伤,120把我俩同时送进医院,花去医药费2000元,我去找他赔偿,可他说当时脑子一片空白,自行车失去控制才撞到我的,而且他也受了伤,他说的似乎有理,请问律师解答:,我能维护自身权益吗?
律师解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问题: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对方能证明当时确实由于某种疾病失去控制,那么他对侵权行为没有过错,但你可以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六问题:去年3月,我在小区内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头部缝了两针,对方支付了全部医药费。近来,我时常感到头疼,到医院诊治后,医生说是去年留下的后遗症,我去找对方,对方说已经了事,对此没有责任,况且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不会受理的,请问我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同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根据以上条款,对方去年对你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你有证据证明现在头痛与对方侵权有直接因果关系,诉讼时效应当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所以,你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会依法受理。

七问题:上个月,我买汽车,把骑了四车的电动自动车送给了靠收废品谋生的老张头,当时自行车刹车片薄了,有时骑快了刹不住车,我说车有点小毛病,让他回头修理一下就再也没说什么,老张头也很高兴,来回骑了两圈,没发现什么毛病就骑回家了,过了两天,老张头的家人来找我,说老张头在收费品时,骑电动车刹不住车掉进河沟里,至今还躺在病床上,他们说是电动车有毛病才出的事,要我赔偿医疗费。请问我该不该赔呢?
从你说的情况看,不必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你向老张头无偿赠与电动自行车构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虽然你没有告知他刹车有问题,但你已经提醒他将自行车修理一下,足以证明你不是故意不告知瑕疵,老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按照你的嘱咐将电动自行车修理完好。因此,作为无偿赠与人,你不必承担责任。

八问题:上星期我在超市购物时把手提包放进超市的自动存包柜,等我回来时,我的存包柜柜门开着,里面的包不见了,我找来超市工作人员,请超市方面解决此事,超市方面解释说这个柜子早就坏了,而且已经贴了标签,肯定是当天有人把标签揭掉了,而且说我存包前应当试试柜子能不能用,所以责任不在他们。超请问超市的说法有依据吗?
超市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问题: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尽管超市方面已经在坏柜子上贴了标签,但没能尽到看管义务和合理提示义务,致使你的手提包及包内物品丢失,超市方面存在重大过失,而且举证责任也在超市。因此,超市方面对此事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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