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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发布日期:2013-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精彩链接:

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第三人

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机关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天的规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期限的起算,应当从申请人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申请人表达申请意愿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申请应当作出记录。?

二、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第一,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三,除了前面两种情形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要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一)对行政复议机关无理拒绝受理的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有两个处理办法:第一是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第二是在必要时,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而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复议机关受理之后逾期不作决定,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以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受理或作出复议决定;二是将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视为维持原决定向法院起诉原决定机关。当然,在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以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为由起诉,而不能选择起诉原决定机关。?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移转?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有义务转送有管理权行政复议机关。?

移转的法定期限是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的7日内。移转时应当同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关于受理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共同点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因此有很多规则都是一样的,比如说都是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都不能进行调解,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停止执行等等。在两者的衔接上,有以下几种关系:?

1.选择关系

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个选择是排他的。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必经关系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复议才可以是诉讼的必经阶段。换句话说,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是诉讼的前置阶段的以外,其它都由当事人选择。?

相关的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治安管理处罚和税务争议不服的,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3.限制性的选择关系

行政机关做一个行为,当事人对行为不服,可以选择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终局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有两个:第一是《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国务院裁决。第二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对于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首先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四、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形:(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我国目前只有一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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