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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12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项、第()项和第()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不得醉酒驾驶;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醉酒驾驭;
  ()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
  ()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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