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程序和步骤
第一,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一方在国外的 1)管辖法院 中国公民在国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方式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亲自到场,才能够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因此,如果一方能够回来办理离婚自然比较容易,但是一方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则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就是说,如果一方不能回国,那么无论双方同意离婚与否,都必须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当事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等,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离婚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材料公证后交由国内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律师证(律师代理的)可代表委托人出庭应诉,发表法律意见,参加法庭辩论,领取法律诉讼文书。 第二,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但都在国外的 1)管辖法院 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国外定居的,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采取诉讼程序,则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离婚方式 夫妻双方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对以上有争议的,则需回国向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或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办理授权委托,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离婚诉讼,并向国内受案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人民法院审理。授权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夫妻一方为外国人,一方为中国人,外国人一方居住在国外的 1)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与外国人离婚,可向本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送达 由于外国人居住在国外,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送达就成为比较困难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注意送达方式的选择,争取将法律文书最快送达到被告。 第一种情况是知道国外一方准确地址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法院逐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即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我国驻该成员国的使、领馆→当事人,过程是比较复杂而漫长的; 3.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4.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5,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已经成为最方便快捷的方式。但是由于电子邮件地址的不固定性和取证的困难,在实践中使用较为慎重,仍需探索。 第二种情况是国内一方不知道国外一方的准确地址,这时候在国内起诉离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诉时明确告知法院,以免耽误诉讼时间。这种情况一般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 第四,双方均为外国人,在中国提起离婚的 外国人能否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怎样办理,我国法律尚无详细规定。概括的说,配偶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这里有两个例外情况,第一,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权管辖。第二,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调解书。但需要了解一下,当事人双方的所属国是否承认第三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不承认的,最好不要在中国办理离婚,双方国家都承认的情况下,可以在中国办理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的,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方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的,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论双方是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均需依诉讼程序办理离婚。 第五,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第六,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概括起来讲,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在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中,申请人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按司法解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