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只要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就应当撤销缓刑,然后对新犯的罪和发现的漏罪作出判决,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就是指判决生效之日。那么在一审判决以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但在判决生效后发现行为人在上诉期限内曾经又犯罪或者发现其还有漏罪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如何处理?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和本条的规定,上诉期间判决尚未生效,因此上诉人尚不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只是在上诉期已满,犯罪人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该判决才生效,才能开始计算考验期。因此人民法院不应直接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而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因为行为人在上诉期内即实施新的犯罪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说明其人身危险性比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在此期间发现其有漏罪也说明一审时据以判断其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事实没有完全查清。这两种情形实际上都说明一审法院据以适用缓刑的事实不清,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判决。这里所说的在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是指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的。所说的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是指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后,才发现有漏罪没有判决的情况。
第二款是关于撤销缓刑的另一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情节严重但还未构成犯罪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这一规定便于促使犯罪分子遵纪守法、接受改造。也解决了实践中对于大法不犯、小法不断的缓刑犯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