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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人包竣工验收,并且工程款的支付以竣工验收为时间条件,分包人是否可以总包人已经实际使用为由要求支付工程款?
发布日期:2013-03-12    作者:110网律师
39、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人包竣工验收,并且工程款的支付以竣工验收为时间条件,分包人是否可以总包人已经实际使用为由要求支付工程款?
观点:由于分包的特殊性,以及总包为了降低自己对发包人承担质量责任的风险,往往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分包人确保分包的工程通过发包人的验收。分包工程的特性决定了,分包与总包之间的验收和整个工程的验收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相当一部分的分包工程需要根据总包的进度进行配合施工。是否适用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验收实际使用工程的情形值得商榷。根据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以及工程建筑的特性理解,此处的使用应是指设计所要达到的建筑功能意义上的使用,而不是施工中的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的使用。分包工程的配合施工决定了,分包工程的一部分或者一道工序完成后进行的下一到工序往往不是分包工程的范围。该种使用是工程施工的需要,而且是必须的,否则工程将无法继续进行。对分包工程工序的验收也是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而不是最终的质量控制,对此应严格区别开来,而不应混同。因此分包工程的验收仍应是全部分包工程完成后,进行全面的验收,而不能以工序验收代替最终验收。如果总包与分包约定以发包人的验收为准,应尊重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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