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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后不应该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3-03-11    作者:张静律师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毁损的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据相关资料统计,近50%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这一方面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设置了障碍、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
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工作人员认为,虽然交通肇事行为人逃逸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但毕竟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只要行为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就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并且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笔者认为,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以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等严重情节,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适用缓刑的条件是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且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只有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方可适用缓刑。而交通肇事逃逸中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的主要责任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就算其在归案后产生了悔罪心理,进行了赔偿,但他们的“罪过”比起肇事后未逃逸的大得多, 故仅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不宜适用缓刑。
此外,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仅破坏了交通事故的现场,往往还会使在交通肇事中受伤的人员得不到及时的救护而出现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因此可以说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如果适用缓刑并不利于打击和遏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而且,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大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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