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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发布日期:2013-03-10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我和她不过了,我去她家也没见到孩子,问她们家人都说把孩子给人了,我非常生气~~我想要孩子~~因为我怕她给人,我也知道现在我是要不到孩子的,因为现在孩子还不到百天呢在哺乳期~~!我该怎么办啊~~!现在上法院起诉还是等孩子过了哺乳期再起诉好呢?我家大同的,她是朔州的。我再哪起诉呢?帮帮我~~!


您好,依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女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对于你们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解决。一般哺乳期内的孩子(两周岁以下)由母方抚养。但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子女可随父方生活。
建议您首先和女方协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给付抚育费。协商不成时,您需提出证据确定女方是否把孩子送养给别人或有送养行为(寻找送养家庭等),这属于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您要求孩子随您生活的情况,起诉到法院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判决归您。如果过了哺乳期在起诉,因为孩子随母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的或孩子已被送养,您在起诉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对您不利。
您要起诉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由于女方是朔州的,依原告就被告原则,您需要女方住所地即朔州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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