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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转让约定不明 擅自封门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3-03-10    作者:刘德斌律师
黄燕某因与黄彩某发生民事纠纷,擅自将黄彩某正在经营的旅馆大门锁住,黄彩某起诉索赔获法院支持。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德保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德保县某旅馆系黄彩某租用黄政某私人房屋经营,租金为每年2万元,一年一付。2011919日,黄彩某以4万元的价款将旅馆转让给黄燕某。黄燕某接手经营旅馆一个多月后,不想继续经营,决定转让。黄彩某得知消息后,有意重新经营旅馆。经协商,双方于2011114日达成了口头协议,即黄燕某愿意以4.5万元的价款将该旅馆又转让给黄彩某。当日上午,黄彩某即履行了付款义务,黄燕某也将旅馆的经营权移交原告。201211819日,双方对4.5万元转让价款是否包括交给房主黄政某的2万元租金(该租金已由黄燕某支付)在旅馆发生激烈争执,经110警察劝解,双方表示愿意协商处理。但过后并未能达成协议,黄燕某便于2012219日用铁链将旅馆的拉闸门锁住,虽然拉闸门仍能拉开容一人进出的宽度,但旅馆已无法经营,双方经协商无果,黄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黄燕某赔偿因封门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德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请求相关的基层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黄燕某自行将黄彩某正在经营的旅馆大门锁住,使旅馆无法正常经营,对黄彩某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黄燕某赔偿黄彩某经济损失8577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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