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驰 名商标作为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知名度高,信誉好,识别性强,因而相对于普通商标来说,其能够为所有者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更大的 竞争优势,是非常宝贵的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也正因为如此,驰名商标往往成为商标侵权者冒用的首选目标。这使得针对驰名商标的侵权现象更加普遍 和严重,不仅可能被他人非法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而且也可能被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在声誉上和经济上受到严重损失。 而一个驰名商标的取得又凝聚着长期艰辛的努力和巨大的投入;同时,驰名商标被侵权使消费者因误认而受到的损害也更大。因此,无论是从保护勤勉、鼓励创新、 维护公平竞争的角度,还是从有效保护消费者免受更大损害的角度,对驰
名商标较之于普通商标进行特殊的保护,都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这种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跨类别、跨地域保护和防止商标淡化上。
另 一方面,在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扩大的保护时,也应该注意有一个合理适度的界限,而不能使之绝对化而对社会公众的利益造成不正当的损害。首先,在认定驰 名商标时需要慎重。既然驰名商标是特殊种类的商标,有着严格的要件,因此数量就不可能很多。否则,既失去了特别保护的意义,又不公平地限制了社会公众的自 由。在遇到争议较大的商标时,更要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避免对某个行业、某个地区大多数人的利益产生过大的影响。其次,在已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 下,要严格规范其权利行使行为,防止滥用驰名商标权对他人的言论自由和公平竞争造成妨害。具体来说,要防止驰名商标所有人擅自将某已被认定的驰名商标标注 在其自己开发的新产品上,应允许在先注册的、善意的、不会引起公众混淆的商标、商号或域名的利用以及对驰名商标的其他合理使用。总之,不能把驰名商标的保 护绝对化,必须从现实出发,在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和其他主体的利益之间进行合理的分析、取舍,从而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得到协调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