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2700万无法偿还抵押房产被强制执行
贷款2700万无法偿还抵押房产被强制执行
本报讯用房产作抵押,从银行贷款2700万元,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的借款人面对法院的判决书却不愿将抵押房产交付处理。无奈之下,银行方面选择申请强制执行。3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抵押房产进行了强制执行。
2008年12月10日,该案被执行人将位于人民路上一栋楼的1至4层作为抵押担保,向申请执行人建行十堰分行贷款 2700万元。2009年5月21日,被执行人又书面授权某资产管理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使用和出租业务。同日,该资产管理公司与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房产租赁给刘某,租赁期5年。刘某租赁上述房产除自己使有一间经商外,其他的1—4层房产分别转租给他人做经商之用。
紧接着,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贷款到期,却无力对上述贷款做相应的偿还。于是建行十堰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被执行人贷款之处抵押的房产作相应处理。建行十堰分行于2010年11月10日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市中院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该栋楼 1—4层建筑面积2249.35平方米的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竞买人以163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但至今上述租赁户未迁出房屋。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与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对拍卖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承租人刘某应迁出房屋,交付给受让人。
记者了解到,目前该栋楼房各租房户和房屋买售人同意,5月18日前自动搬出该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