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因此,父母和子女之间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
(3)遗赠抚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4)遗赠抚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实践中,涉及到被扶养人死后遗产分割的问题,为了避免与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遗赠人子女的纠纷,遗赠扶养协议一般都会办理公证。
同时,即使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办理了公证也不一定能够获得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定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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