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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买房,在产权登记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徐涛律师
关于婚前购房的产权登记问题,通常有这么几种登记方案,它们各有利弊,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分析的假设情形是男方父母婚前资助买房):
1.产权证登记在“准夫妻”名下
这样的房屋将被认定为小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或者借款。但例外是如果“准夫妻”买房后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完全出资一方可以以赠与条件不成立为由,要求对方返还一半产权。
2.产权证登记在男方父母或者男方父母与男方名下
这应认定是男方父母或和男方父母与男方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男方和其父母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分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贷款本息,女方可以要求返还一半。
3.产权证登记在“父母和准夫妻”名下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认定是准夫妻和父母的共有财产。如果结婚后,对于小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父母无权享有,应予返还。
4,产权证只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
那么这套房子是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能参与分割。同样对于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女方可以要求偿还一半。
5,产证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
这类情况可以认定为是一种有条件的赠与,并且根据上海高院的相关解释认定为是对双方的赠与,如果准夫妻结婚了,那么赠与成立,房子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如果结婚不成,那么女方应当返还所拥有的该房产权。
这几种产权登记方案,不能说哪一个是对的,哪一个是错的,只是不同的方案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准夫妻在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对此有清晰的认识,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案,不要仓促决定,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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