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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明为千元实为百元 因重大误解合同撤销-资讯中心-金融界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叶先生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养老保险,人寿公司向其出具的保险证记载月领保险金1000元,但其投保的保险所对应的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月领保险金为100元,人寿公司解释为笔误,投保人先是以1000元为标准要求人寿公司支付保险金未获法院支持,后又以重大误解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双倍返还本金33872元、赔偿经济损失8368元、承担诉讼费240元,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其部分诉讼请求。

  1999年6月10日,叶先生向人寿公司投保养老保险,人寿公司向叶先生出具了保险证。保险证上记载:领取保险金期间自2006年6月1日始,领取年龄45岁,领取标准月领1000元,有10年固定金,自2006年6月至2016年5月。保险证上说明:本保险证只作为投保该保险且交纳保险费时使用,不作领取及给付保险金使用;领取时另行签发领取证;本保险证的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签订后,叶先生于1999至2005年按年交纳了保险费16936.01元。2006年6月,叶先生要求人寿公司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保险金,人寿公司只同意按每月100元支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叶先生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人寿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2006年6月、7月和8月共3个月的保险金合计3000元。朝阳区法院判决认定:叶先生投保的险种所对应的保险条款是《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A型)条款》,其领取保险金的月领标准是100元,人寿公司关于保险证上记载的月领1000元系笔误。故判决人寿公司给付叶先生2006年6月、7月、8月的保险金合计300元并驳回了叶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叶先生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2007年,叶先生以重大误解为由再次将人寿公司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双倍返还本金33872元、赔偿经济损失8368元、承担诉讼费240元。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寿公司在向叶先生出具的保险证上误将保险金领取标准100元写成1000元,在此后七年叶先生每年向人寿公司缴纳保险费,人寿公司在保险证上进行登记和复核时都未能予更正。直到2006年6月,叶先生要求人寿公司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保险金时,人寿公司才发现上述笔误。人寿公司该行为足以导致叶先生对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重大误解,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叶先生要求撤销1999年6月10日保险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人寿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过失,除应将叶先生交纳的保险费退还外,还应赔偿其相应利息损失。但叶先生要求人寿公司双倍返还保险费、赔偿其因聘请律师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故判决撤销人寿公司与叶先生于1999年6月10日签订的保险合同,人寿公司返还保险费16936.01元、赔偿占用保险费期间的相应利息损失。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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