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失职的员工必须解雇吗?
公司认为,他们辞退王先生是因为王先生工作的严重失误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害。根据公司《质检员工作守则》的规定,一个月中漏检1件属于工作失职,漏检3件以上(含3件)属于严重失职。现在王先生在其2009年3月份的工作中,少抽检4件产品,属于严重失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仲裁庭认为,公司以王先生严重失职导致公司重大损害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重大损害。因此,公司单方面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解答:
本案的法律要点:
l 严重失职,只有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l 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解除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l 单位违法解除要支付员工赔偿金。
案例中,王先生在工作中虽有失误,漏检验了部分产品,但该行为并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害,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或程度是多少。因此,公司以王先生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害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王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