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而雇佣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用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的特征:
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是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佣关系的主要特征有:
1、雇员与雇主之间形成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员的工作内容可由雇主随时调整。
2、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
3、雇员的劳动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4、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雇主所有。
5、雇佣关系中,工资的支付一般有相当稳定的周期(如月、星期等);工资额也一般有相当于该行业比较固定的标准。
承揽关系的特征:
承揽关系中,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分,因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仅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承揽关系主要特征有:
1、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2、承揽中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承揽关系中出现的诸如原材料灭失风险、质量风险、自身或雇员受伤害的风险等,一般均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且这些奉贤一般难以采用提高商品价格或者保险等予以转嫁。
3、承揽方可以将承揽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
4、承揽方按合同完成某项工作,承揽合同的标的为物化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承揽人劳动的本身。这种物化的劳动成果可以分为体力劳动成果、脑力劳动成果和复合型劳动成果。
5、承揽关系的报酬是确定或可以按约定计算的,但是能否获得利益是不确定的。至于承揽方在工作中投入工时的多少,其报酬能否达到预期数额等,往往与承揽人的技能及市场的原材料价格变动等相连。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第一、两者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支配和干预,雇主可以制定规则和制度来控制雇员,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 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自始至终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
第二、两者的目的不同。承揽是以劳务发生结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虽负担提供劳务的义务,是直接以承揽契约为目的。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而不是以劳动力的交换为标的的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
第三,两者的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均由雇主承担,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承揽关系中,所造成的损害均由承揽方承担,而不涉及定作人,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
第四,两者合同(契约)成立条件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缔约合同。承揽方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第五,二者报酬确定的基础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上述细化的分析,对实际审判工作中能否准确认定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大有帮助。试看下面的案例:
2007年5月9日,张某在一家电商场购买某品牌挂式空调一台,家电商场委派安装人员赵某、王某随行安装,在安装的过程中,赵某不慎坠楼身亡。张某拒绝赔偿;赵某继承人遂将张某告上法庭。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赵某继承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笔者认为,赵某安装空调的行为完全是在家电商场的授权和指示下进行的,赵某安装空调是代表家电商场在完成张某购买空调,这个买卖行为的附随行为(包安装、试机…)。赵某与家电商场之间存在明显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张某只强调是购买的空调质量、安装是否合格,其他在所不问。赵某与家电商场之间应为雇佣关系,与张某之间则是承揽关系。赵某在工作中死亡,家电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庭最终依法驳回了赵某继承人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每个具体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便于准确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应从案件各自的特点及其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综合分析,逐一理顺,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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