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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内与他人合开美发店 被诉违反竞业禁止约定
发布日期:2013-02-26    作者:王思军律师
 劳动合同期内与他人合开美发店 被诉违反竞业禁止约定
一二年我接手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是关于某美发店理发师违反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约定,在合同期内与他人合开美发店,被诉承担违约金的案件。最终经过我代理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美发店要求我的当事人承担五万元违约金的请求,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案情:零八年,金某与某美发店签订发型师聘任合同,约定聘任期为五年,同时又约定在聘任期内金某不得到其他美发店工作或自己或与他人合开美发店,否则承担违约金五万元。但在一一年底,金某就不再到申请人(即美发店)处上班,而是与其女朋友又合开了一家美发店,申请人知道此事后,即向奎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金某承担违约金五万元。
之后金某找到我所,要求我们为其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我详细向金某了解了案情,同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阅卷,查看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金某手中没有劳动合同,只有单位有一份,这是单位的惯常做法)中看到该合同中规定的是在劳动合同期内金某不得到其他美发店工作或自己或开设或与他人合作开设美发店,竞业禁止的期限不明确,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期限是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期限,而不是劳动合同期内。另外该合同中只有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但却没有在竞业禁止期间单位按约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此外,单位提供的证据中用以证明金某与他人合开美发店的证据仅是一张美发店的宣传图片,这显然不能证明金某与他人合开美发店的事实。同时我又从金某口中了解到其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申请人从未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另外申请人有几个月未给金某发放工资(虽然美发店发型师的工资都是提成制,但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发给员工的工资有最低数额限制)。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我们果断的向申请人提起反申请,要求其补发工资并为金某补缴社会保险,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是申请人违约在先,因此金某有充足的理由与申请人解除合同。
开庭过程中,我们详细阐述了我们的观点:劳动合同中没有竞业禁止期限的约定,只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但因申请人违约在先,金某完全有理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只有竞业禁止的约定,但却没有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剥夺了金某应有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此外,申请人也没有证据证明金某与他人合开美发店,仅凭一张宣传照片根本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最终,仲裁庭基本上采纳了我方的抗辩,驳回了申请人要求五万元违约金的请求,反而判令申请人支付欠发金某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即美发店)要违约金不成,反被裁定支付被申请人金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其提起该仲裁申请可谓是失策。
要说明的一点是,金某确实是与其女友合开了一家美发店,但申请人却事前没有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此事实,诉前准备不充分,自然要承担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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