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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宪法考点:立法体制
发布日期:2013-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语:2013年司考宪法考点:立法体制。司法考试中,宪法占了20左右的分值,侧重于法条的考查。宪法的重点法条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选举制度、立法体制以及港澳基本法等。小编为大家总结分析了立法体制,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立法体制是静态和动态的统一,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中的静态内容;立法权的行使是立法体制中的动态内容;作为立法权载体的立法主体的建置和活动,则是立法体制中兼有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的内容。

立法体制由三要素构成。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的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立法体制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是历史形成的传统,这些因素决定中国的立法权限必须相对集中,不能过于分散,以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国家的统一。同时,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很不相同,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中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需要不断完善法制,等等,这些因素又决定中国的立法权限不能过于集中,必须适应各种不同情况,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根据这些实际情况,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确立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所谓统一,一是所有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二是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谓分层次,就是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地方人大、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实践证明,这样一个立法体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方面是指最重要的立法权亦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地方没有这个权,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另一方面,是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力,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这是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最深刻的进步或变化。这种相当程度上的分权,通过多级并存和多类结合两个特征进一步表现出来。多级并存,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方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一般地方的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在立法上以及在它们所立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效力上有着级别之差,但这些不同级别的立法律和规范性法文件并存于现行中国立法体制中。多类结合,即上述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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