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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名下的股票等有价证券怎么分?
发布日期:2013-02-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参考分割时的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双方协商一个股价,按此股价计算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股票本身。对于一方名已所持有的股票,采取股票归一方所有,由持股一方折价给对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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