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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辅导复习: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发布日期:2013-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必须是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人。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第147条,法律对其任职资格作出很多限制性规定:

第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行为无效。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五种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的义务和责任:(1)忠实的义务。(2)勤勉的义务。(3)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4)按照股东会要求列席会议并接受质询的义务。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2)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自己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存储。(3)借贷与担保的禁止义务,即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交易的禁止义务,即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竞业禁止义务,即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6)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上述借贷与担保的禁止义务、交易的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不是绝对的禁止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入,归属于公司。(《公司法》第149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损失赔偿请求的诉讼权利行使

1.监事会行使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天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2.董事会行使诉权。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应对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时,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代位行使诉权。上述股东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提起诉讼:第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第二,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第三,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重点法条提示]《公司法》第47条、149条、150条、152条、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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