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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反倾销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发布日期:2013-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2.对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复审。

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和继续履行价格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两种措施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复审期间,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

例题:1.(2004/一/93)实施反倾销税的条件之一是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这一条件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

A.倾销进口是国内产业损害的惟一原因

B.倾销进口必须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一个原因

C.其他因素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不得归因于倾销进口

D.没有倾销进口,就没有国内产业损害

答案:BC.

2.(2007/一/42)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有关价格承诺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B.商务部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之前可以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C.对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应予接受

D.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答案:A.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1条的规定,出口经营者可以主动作出价格承诺,也可以由商务部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对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决定是否予以接受。但是商务部在对倾销及其损害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之前不可以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继续反倾销调查,而不是径直采取保障措施。可见只有A选项中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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